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武民初字第0058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00584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审判员  吕志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