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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堡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幕喜年与张丕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幕喜年,张丕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堡执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幕喜年,男,1960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丕峰,男,1982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幕喜年与张丕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1日作出(2013)吴堡民初字第002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张丕峰于2013年10月30日之前一次性清偿幕喜年欠款600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张丕峰一直未履行义务,幕喜年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张丕峰于2014年5月16日之前一次性清偿申请人幕喜年欠款人民币6000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800元,由张丕峰承担。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5月16日按和解协议兑现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3)吴民初字第002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建功审判员  白爱国审判员  薛利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刚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