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全刑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蔡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全刑初字第0003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男,1991年8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全椒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3年10月2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2月28日经本院决定由全椒县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全椒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诉刑诉(20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全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5日18时24分许,被告人蔡某驾驶苏A×××××小型轿车,由全椒县武岗镇往全椒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全椒县椒陵大道李马组路口时,撞倒步行的被害人马某甲,致马某甲当场死亡。全椒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蔡某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蔡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本案诉至本院后,被害人马某甲的亲属马某乙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蔡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已裁定准许撤诉。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接警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和解协议、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人孙某某、马某乙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蔡某案发后及时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具有悔罪表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明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卫民代理审判员 朱明星人民陪审员 李定秀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