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杨龙与覃劲松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龙,覃劲松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289号原告:杨龙,居民,住柳城县。被告:覃劲松,男,住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龙诉被告覃劲松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龙以尚需收集新的证据为由,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龙以尚需收集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亦未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龙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风雨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庹 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