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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初字第142号原告罗某某,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邓享明,沙县凤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某某,女,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4年5月16日以拟与被告林某某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晓文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慧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