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延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金成德与延边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4)延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金成德,男,1956年4月15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建工街。被执行人延边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朴泰德,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金成德与延边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延边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14,000元),申请人同意本案做结案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院(2013)延民初字第2715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崔永埙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