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潮安法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谢某某赌博案,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叶某某、许某丁、许某戊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叶某某,许某丁,许某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潮安法刑初字第278号公诉机关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男,195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诏安县,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福建省诏安县。因犯赌博罪,于2007年12月18日被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本案于2014年1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被告人许某甲,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诏安县,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福建省诏安县。因本案于2014年1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被告人许某乙,男,199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诏安县,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福建省诏安县。因本案于2014年1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被告人许某丙,男,199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诏安县,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福建省诏安县。因本案于2014年1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被告人叶某某,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诏安县,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福建省诏安县。因本案于2014年1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被告人许某丁,男,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诏安县,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福建省诏安县。因本案于2014年1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许某戊,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诏安县,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福建省诏安县。因本案于2014年1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潮安检刑诉[2014]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叶某某、许某丁、许某戊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谢某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泽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谢某某、许某丙、叶某某、许某丁、许某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同案人许某己(另案处理)为非法获利,于2014年1月1日开始,在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华美一村华泰健身俱乐部等地开场设赌,以赌“花会”的形式,招引参赌人员陈某某、林某某、钟某某、杨某某、沈某某、叶某甲、沈某甲、杨某甲、沈某乙、许某庚、曾某某、杨某乙、辜某某、沈某丙、黄某某、沈某丁、黄某甲、刘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多人到场参赌,从中抽头渔利。同案人许某己纠集被告人谢某某到赌场做庄,雇用被告人许某甲在赌场管理,雇用被告人许某乙在赌场发放高利贷,雇用被告人许某丙在赌场放哨,雇用被告人叶某某在赌场卖烟及打扫卫生,雇用被告人许某戊、许某丁接送参赌人员。该赌场至2014年1月13日被公安查获,现场查扣赌资共计人民币55160元。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谢某某、许某丙、叶某某、许某丁、许某戊及参赌人员陈某某等人均于2014年1月13日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谢某某、许某丙、叶某某、许某丁、许某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谢某某、许某丙、叶某某、许某丁、许某戊前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辩解,证人陈某某等多人的证言,物证,现场图、现场照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抓获证实、身份证实及其他相关书证材料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赌博罪,且有犯罪前科,依法应予从重惩处。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叶某某、许某丁、许某戊为非法获利,明知同案人许某己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仍受雇为该赌场放贷资金、放哨、接送参赌人员等,系同案人许某己开设赌场的共犯,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叶某某、许某丁、许某戊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谢某某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叶某某、许某丁、许某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本院依法对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叶某某、许某丁、许某戊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谢某某、许某丙、叶某某、许某丁、许某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谢某某、许某丙、叶某某、许某丁、许某戊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犯赌博罪判处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许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许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许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叶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许某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经查,根据法律的规定及本案实际,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且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谢某某、许某丙、叶某某、许某丁、许某戊对该量刑建议也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扣押在案的人民币3500元抵扣罚金,余款人民币1500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上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3日起至2014年11月12日止)二、被告人许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650元(该款在扣押被告人许某甲的人民币5650元中抵扣)。(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3日起至2014年9月12日止)三、被告人许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预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3日起至2014年7月12日止)四、被告人许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预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3日起至2014年7月12日止)五、被告人叶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预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3日起至2014年6月12日止)六、被告人许某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预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前已羁押14日予以折抵,即自2014年5月19日起至2014年10月4日止)七、被告人许某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预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3日起至2014年6月12日止)八、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1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雪兰人民陪审员 鄞蓓苁人民陪审员 沈观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