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997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北京金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董志利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志利,福建省爱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9978号原告北京金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6号1单元1702室。法定代表人杨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娜,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志利,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丽华,北京市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光远,北京市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爱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五一中路138号金钻公寓2#楼107单元。法定代表人兰青,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丽华,北京市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光远,北京市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志利、被告福建省爱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金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金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万四千九百二十九元,由原告北京金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 影人民陪审员 宋迎春人民陪审员 于长敏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秋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