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献民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胡英茹、尹志刚、杨玉荣与杨文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英茹,尹志刚,杨玉荣,杨文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献民初字第1146号原告胡英茹,女,1975年4月5日生,汉族,住献县。原告尹志刚,男,1973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杨玉荣,女,1944年2月5日生,汉族,住献县。被告杨文通,男,1988年6月6日生,汉族,住献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公司,住所地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英茹、尹志刚、杨玉荣与被告杨文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三原告在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文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英茹、尹志刚、杨玉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由三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汝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