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滨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杨媚、刘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杨媚,刘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滨民初字第599号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光辉。委托代理人:姜辉辉。被告:杨媚。被告:刘酣。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被告杨媚、刘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你司杭州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莫启荣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