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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滨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杨媚、刘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杨媚,刘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滨民初字第599号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光辉。委托代理人:姜辉辉。被告:杨媚。被告:刘酣。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被告杨媚、刘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你司杭州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莫启荣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