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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密民申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廉×1赡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廉×1,廉×2,廉×3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密民申字第00001号再审申请人廉×1(原审原告):男,1952年2月28日出生。被申请人廉×2(原审被告):女,1982年5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廉×3(原审被告):女,1982年5月20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廉×1因与廉×2、廉×3赡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密民初字第00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廉×1申请再审称: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密民初字第00265号民事判决,判决二被申请人各负担医疗费六分之一有误,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敬老、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廉×1以年迈多病,无经济来源为由要求已形成抚养关系的廉×2、廉×3履行赡养义务,给付生活费及医疗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原审根据廉×1对廉×2、廉×3抚养情况,并兼顾双方的经济收入以及廉×2、廉×3的经济负担能力所酌定廉×2、廉×3应负担医疗费比例,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廉×1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廉×1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廉×1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晓芳审 判 员  薛洪山代理审判员  邢瑞玲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