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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23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吕玉栋与祥润石场、华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230-1号原告吕玉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凤发,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定县洪山祥润石场(以下简称祥润石场),住所地:永定县洪山乡。经营者郑善林,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林明华,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华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黄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林天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长青,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秀红,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吕玉栋与被告祥润石场、被告华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欠缴、补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不论用人单位有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对于欠缴、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而且,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哪些社会保险争议纠纷由人民法院管辖,而未将欠缴、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争议纳入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原告吕玉栋要求二被告从2011年5月份起至2012年11月,以每月5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l2月以后以伤残津贴为基数共同为原告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该项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本院依法裁定驳回该项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玉栋要求被告祥润石场、被告华隆公司从2011年5月份起至2012年11月,以每月5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l2月以后以伤残津贴为基数共同为原告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童秉湘审 判 员  吴慧华人民陪审员  游 文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晶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第二十六条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