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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湟民一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董三元与甘富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三元,甘富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湟民一初字第312号原告董三元,男,1965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严作菊,系湟中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甘富林,现年42岁,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三元与被告甘富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三元已被告甘富林付清劳务款为由,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三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三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董三元负担。审判员  王学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