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湟民一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董三元与甘富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三元,甘富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湟民一初字第312号原告董三元,男,1965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严作菊,系湟中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甘富林,现年42岁,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三元与被告甘富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三元已被告甘富林付清劳务款为由,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三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三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董三元负担。审判员 王学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