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刑执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田伟赞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伟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刑执字第1099号罪犯田伟赞,又名老赞,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蠡县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作出(2012)清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4年4月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4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田伟赞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1月22日至2013年11月18日,获计分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四日因犯抢劫(预备)罪被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九日刑满释放。属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属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伟赞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龚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