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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蒲民初字第0092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诉被告吴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吴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蒲民初字第00925号原告曹某,女,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铜川市宜君县雷塬乡蔡道河村南塔组14号。被告吴某,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椿林镇汉村一组。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景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吴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4年5月16日以已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对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 判 长  付宏建代审 判员  魏 华人民陪审员  张军民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艳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