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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蓬法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蔡丽英与陆耀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丽英,陆耀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蓬法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蔡丽英,女,1962年4月4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大埔。被执行人:陆耀康,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申请执行人蔡丽英与被执行人陆耀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江蓬法民一初字第60号、(2013)江中法民一终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2013)江中法立民申字第6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陆耀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清除“新府集用(1998)字第19160036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的宅基地上的农作物及所建围墙等附着物,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多次对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对涉案土地的边界存在争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鉴于涉案土地的边界未能确定,本案暂不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江蓬法执字第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文彬审 判 员  徐晨峰代理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邬广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