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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初字第138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李二保与北京古城堡图书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二保,北京古城堡图书有限公司,芳草杂志社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13821号原告李二保。委托代理人贾金勇,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古城堡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北里16号楼334号。法定代表人和亚丽,顾问。委托代理人陈阁。被告芳草杂志社,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公园路44号。法定代表人钱鹏喜,副总编。委托代理人徐辉。本院在审理李二保与北京古城堡图书有限公司、芳草杂志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李二保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二保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二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二保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 刚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晓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