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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信民申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何俊良与被申请人龙沛源离婚纠纷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何俊良,龙沛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信民申字第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俊良,男,1985年01月05日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龙沛源,女,1984年04月24日生,汉族。再审申请人何俊良因与被申请人龙沛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何俊良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再审申请人何俊良称,再审会增加被申请人的诉累,被申请人工作之余还需要抚养小孩,生活不易,撤回再审申请可以减轻被申请人负担。念及往日旧情,再审申请人自愿撤回与龙沛源离婚纠纷一案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何俊良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何俊良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沈继红审判员  管余晶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云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