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黑高民申三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邹吉英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敖林西伯乡四家子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邹吉英,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敖林西伯乡四家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黑高民申三字第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邹吉英,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邹吉坤,男,196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敖林西伯乡四家子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霍瑞,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荆体刚,该村委会副主任。委托代理人:赵盛华,黑龙江玉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邹吉英因与被申请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敖林西伯乡四家子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庆民二终字第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邹吉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单一琦代理审判员 郭伟宏代理审判员 王洪刚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宣 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