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一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唐勇军与曾金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1015号原告唐勇军。委托代理人刘六爱,海南宏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伍音,海南宏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金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勇军与被告曾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勇军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曾金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勇军申请撤回对被告曾金阳的起诉,系其处分诉权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勇军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唐勇军负担。审判员 羊日强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淑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