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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泗刑初字第017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董立富与郭小勇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郭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泗刑初字第017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2013年12月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取保候审,2014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被告人郭某,2013年12月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取保候审。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诉刑诉(2014)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郭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光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初至12月6日,被告人董某、郭某在泗阳县众兴镇淮海西路泗水风情美食街48号大排档对面门市开设游戏室,并放置“鲨鱼海洋”、“倾国倾城”、“青山绿水”、“疯狂斗地主”等共计8台赌博机供他人赌博,从中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其中被告人董某负责经营管理该游戏室,被告人郭某负责出资支付房租费等事务。案发后,泗阳县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董某、郭某违法所得各一万元,并扣押涉案赌博机。另查明,被告人郭某于2013年12月7日主动至泗阳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郭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甲、杨某、朱某、徐某乙等人证言,电子游戏设备认定书,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郭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郭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郭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董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所在社区愿意对其进行帮教,故对被告人郭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九千元。被告人郭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追缴被告人董某、郭某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已追缴)。三、没收赌博机八台。(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春花代理审判员  孙 通人民陪审员  倪亚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露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