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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门民初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风云魁洲(北京)传媒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唐巍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风云魁洲(北京)传媒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唐巍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门民初字第1496号原告风云魁洲(北京)传媒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1号楼12层4单元1202-306室。法定代表人陈若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兴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铁军,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巍,男,1980年6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波,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风云魁洲(北京)传媒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云魁洲公司)与被告唐巍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逸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风云魁洲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若斐(第二次开庭时)及委托代理人黄兴国(第一次开庭时)、吴铁军(第二次开庭时),被告唐巍的委托代理人刘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风云魁洲公司诉称:风云魁洲公司自2013年1月15日成立以来,公司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网银支付密匙等章证照均由作为公司股东的唐巍控制,因相关章证照脱离公司法定代表人控制,无法开展公司日常工作,故风云魁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唐巍将公司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以该公司名称开户的中国建设银行门头沟分行永定支行网银支付密匙两个返还至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若斐处,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唐巍辩称:唐巍系风云魁洲公司股东、监事,并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该公司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均在唐巍控制之下,但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及网银支付密匙不在唐巍手中。唐巍不同意将公司章证照进行返还,理由如下:1、风云魁洲公司诉请的法律关系不能成立,唐巍并非公司以外的第三人,风云魁洲公司不应以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起诉唐巍;2、唐巍持有公司章证照系为了公司运营,且公司章程亦未明确约定章证照归何人控制管理,唐巍作为公司监事和实际控制人有权掌握公司章证照;3、风云魁洲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若斐有损害公司利益之嫌,不应享有公司章证照管理权。在风云魁洲公司仅有的两位股东陈若斐和唐巍争夺公司控制权的过程中,风云魁洲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存在严重的意思表示瑕疵。综上,请求法院驳回风云魁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风云魁洲公司为2013年1月15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若斐,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及出资情况为:陈若斐出资50万元,为该公司执行董事,唐巍出资50万元,为该公司监事。风云魁洲公司成立后,该公司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均在唐巍控制之下。庭审中,风云魁洲公司主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和网银支付密匙两个亦在唐巍控制之下,唐巍对此予以否认,风云魁洲公司就该项主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另查,风云魁洲公司章程中未明确约定公司章证照由公司监事控制。上述事实,有风云魁洲公司工商登记查询材料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风云魁洲公司作为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当然享有公司章证照的控制权。本案争议焦点为该公司章证照应由法定代表人陈若斐亦或由监事唐巍掌握,实际上系该公司两个股东对公司实际控制权的争夺。从该公司成立时的意思表示来看,陈若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权利,且该公司章程并未约定持有公司章证照系监事职权范围,故风云魁洲公司要求唐巍返还该公司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至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若斐名下,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风云魁洲公司要求唐巍返还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及网银支付密匙的诉讼请求,因唐巍否认上述物品由其控制,且风云魁洲公司对上述物品在唐巍控制之下亦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公司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唐巍主张风云魁洲公司无权以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起诉、唐巍持有公司章证照系职务行为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若斐有侵害公司利益之嫌的辩称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原告风云魁洲(北京)传媒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交至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若斐处;二、驳回原告风云魁洲(北京)传媒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唐巍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逸群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