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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台民初字第009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唐伟诉被告张明寿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伟,张明寿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台民初字第00972号原告唐伟,男,生于1973年9月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哲平,陕西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旻,陕西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寿,男,汉族,系汉中市委党校综合楼三楼蓝调会所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伟诉被告张明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伟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唐伟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妍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德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