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执字第0109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孙侃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侃,湖南锦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01093号申请执行人孙侃。被执行人湖南锦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泉路与麓松路交汇处延农大厦十一楼,组织机构代码:66855084-6。法定代表人伍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人仲案字(2014)第10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锦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按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锦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19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391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辉霞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阮倩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