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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滨马商初字第002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徐成桂与许建春、无锡市第六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成桂,无锡市第六市政建设工程公司,许建春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滨马商初字第0027号原告徐成桂,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兆军、张森,江苏兆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第六市政建设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思。被告许建春,男,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成桂与被告无锡市第六市政建设工程公司、许建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成桂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成桂因和被告无锡市第六市政建设工程公司、许建春达成庭外和解而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成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成桂负担。审判员  苏建春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敏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