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毕忠与张士庆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忠,张士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房执字第120号申请人毕忠,男,1946年9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士庆,男,1951年7月19日出生。毕忠申请执行张士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房民初字第0346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士庆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毕忠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士庆暂无履行能力。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房民初字第03462号调解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与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张军挺执行员 栗建顺执行员 崔文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