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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洮黑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辛某与隋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洮黑民初字第293号原告辛某,女,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隋某某,男,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诉被告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陈洪波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