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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诉前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邵金霞与高建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诉前保字第33-2号申请人邵金霞,农民。被申请人高建,农民。委托代理人高少军,农民。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昌民诉前保字第33-1号民事裁定书,对邵金霞驾驶的现存于昌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冀C×××××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现申请人邵金霞于2014年5月16日以提供相等数额的反担保金10000元为由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其现存于昌黎县交通警察大队的冀C×××××号小型普通客车的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邵金霞驾驶的现存于昌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冀CDG8**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审 判 员  王印厚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