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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一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杨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460号原告:赵某某,女,1973年10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杨某某,男,1976年3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以告诉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本院免予收取。审 判 员  崔思文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朱清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