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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22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苏永坡、林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苏永坡,林少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2251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负责人蔡铭彦,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雄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苏永坡,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林少华,女,197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苏永坡、林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亮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魏鋆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