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266号原告:牛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吴文波代理审判员 任彦锟人民陪审员 潘团现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红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