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徐高清、梁天贵、黄春明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梁某甲,黄某甲
案由
协助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127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2014年3月6日被羁押,同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陈曙光,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梁某甲,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2014年2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梁昌云,高文谦,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2014年3月4日被羁押,同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潘丽明,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14)8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梁某甲、黄某甲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曙光、被告人梁某甲及其辩护人梁昌云、被告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潘丽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黄某乙(已判刑)利用佛山顺德区大良街道某某蒸汽浴(以下简称蒸汽浴)进行组织卖淫活动。黄某乙于2012年2月起在蒸汽浴工作,任职主管,负责全面管理工作和招聘人员等,期间,招聘并组织雷某某、向某某、刘某某、黄某丁等多名卖淫女向客人提供性交等各种性服务。被告人徐某某从2013年5月开始到蒸汽浴工作,任职副经理,负责管理楼面经理、部长,帮客人订房,向客人介绍卖淫女的服务内容和价钱;被告人梁某甲从2012年5月开始在蒸汽浴工作,任职楼面经理,负责管理服务员、技师,帮客人订房,向客人介绍卖淫女的服务内容和价钱;被告人黄某甲从2013年3月开始到蒸汽浴工作,担任部长,负责帮客人订房,向客人介绍卖淫女的服务内容和价钱;罗某某(已判刑)从2012年6月开始到蒸汽浴工作,2013年3月起任职部长,负责招揽、接待客人并向客人介绍女技师的服务内容和价钱;李某某(已判刑)从2013年4月起在蒸汽浴工作,任职部长,负责招揽、接待客人并向客人介绍女技师的服务内容和价钱。该蒸汽浴提供性服务的流程为,客人通过致电部长订房并登记手机尾数,客人到达经核对手机尾数后由订房部长带领进入暗格房间,部长安排并向客人介绍女技师,由客人挑选女技师接受性服务。2013年8月7日21时许,公安机关去到中旅健康蒸汽浴清查,现场抓获正在卖淫嫖娼的卢某某、雷某某、何某甲、向某某等多名人员,现场起获对讲机、避孕套一批、工具包、笔记本以及含有性服务内容的培训资料等物品。2014年2月27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某某路大卡司,将被告人梁某甲抓获。2014年3月4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到大良派出所投案自首。2014年3月6日,被告人徐某某到大良派出所投案自首。针对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徐某某、梁某甲、黄某甲的供述及相互辨认笔录,分别对另案处理人黄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对作案地点、被查获的物品的指认笔录;另案处理人黄某乙、李某某、罗某某的证言及相互辨认笔录,分别对被告人徐某某、梁某甲、黄某甲的辨认笔录,对作案地点、被查获的物品的指认笔录;证人韦某某、陈某甲、冯某甲、何某甲、何某乙、卢某某、庄某某、叶某某、梁某乙、刘某某、向某某、汤某某、黄某丁、雷某某、甄某某、陈某乙、冯某乙的证言及相关辨认、指认笔录;检查笔录;起获的规章制度、服务技巧等书面材料;起获的订房统计表、客人流量统计表及考勤表;起获的工具包、笔记本、避孕套、对讲机、U盘;中旅集团企业机读档案资料、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股东会协议、章程、股权转让合同;弘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登记资料、验资报告;(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徐某某、梁某甲、黄某甲的户籍证明;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梁某甲、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梁某甲、黄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徐某某的辩护人在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无意见的前提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徐某某在协助组织卖淫犯罪过程中也是从犯;2.被告人徐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3.被告人徐某某无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徐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梁某甲的辩护人在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甲犯协助组织卖淫罪无意见的前提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梁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2.被告人梁某甲是从犯。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梁某甲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的辩护人在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协助组织卖淫罪无意见的前提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黄某甲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2.被告人黄某甲在协助组织卖淫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3.被告人黄某甲是初犯,无犯罪前科。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黄某甲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梁某甲、黄某甲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梁某甲、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梁某甲、黄某甲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均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黄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梁某甲、黄某甲在犯罪期间分别任职副经理、楼面经理和部长,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各不相同,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三名辩护人分别提出三被告人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均不予采纳;三名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均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对其可以适用缓刑,故对被告人徐某某的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徐某某适用缓刑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梁某甲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黄某甲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肖复春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家华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