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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德法民二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与覃光勇、冯树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冯永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德法民二初字第128号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负责人何伟强,主任。委托代理人梁勇杰,该社副主任。被告冯永才,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德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诉被告冯永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属依法处分其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折半收取为95元,由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黄梁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欣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