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中法立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惠州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惠州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中法立保字第1号申请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古城中路88号。法定代表人姜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长越,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偲杰,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惠州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永石大道东侧上桥。法定代表人谢如春。申请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惠州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案涉及争议标的额为15108000元),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惠州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石湾支行账号上的存款15108000元,并已提供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为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惠州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石湾支行账号上的存款15108000元。上述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移、赠与或作其它形式上的处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丽蕴审 判 员 XX锋代理审判员 刘艳妹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旭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