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法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长荣与被执行人刘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长荣,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法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赵长荣,女,1949年4月15日出生,住辽宁省法库县和平乡三合屯村。被申请执行人刘伟,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住辽宁省昌图县通江口乡通江口村。申请执行人赵长荣与被执行人刘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执行款20231.75元,诉讼费250.00元,执行费207.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法民二初字第4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永成审判员 杨春伟审判员 莫俊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