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德法民一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与徐锡健、冼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02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徐锡健,冼杰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德法民一初字第161号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地址:德庆悦城圩镇新街。负责人:何伟强,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梁勇杰,该社员工。被告徐锡健,住德庆县。被告冼杰金,住德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诉被告谢进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滢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希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