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支商初字第005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苏州市顺兰印染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富尔威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顺兰印染有限公司,常熟市富尔威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支商初字第0057号原告苏州市顺兰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磊,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晓冬,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常熟市富尔威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志锋。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顺兰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富尔威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常熟市富尔威纺织品有限公司向原告苏州市顺兰印染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人民币514000元,于2014年5月16日前直接向原告支付。二、被告上述付款义务履行完毕后,原告要从付款之日起10日内开具税率为17%、金额为491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被告履行完付款义务后,原告方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四、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04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8224元由原告苏州市顺兰印染有限公司承担。经过协商后,被告常熟市富尔威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苏州市顺兰印染有限公司遂依据协议的约定于2014年5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富尔威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顺兰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4704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8224元由原告苏州市顺兰印染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