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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思民初字第625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林长青与曾毅贤、毕权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长青,曾毅贤,毕权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初字第6250号原告林长青,男,195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廖彩晖、陈彦熹(实习),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毅贤,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毕权霞,女,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林长青与被告曾毅贤、毕权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月蓉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林月蓉代理审判员  朱 晨人民陪审员  戴建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莉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