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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封刑初字第0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张某甲、黎某某等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黎某某,张某乙,裴某某,李某某,韩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封刑初字第062号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西域动漫城股东,住浙江省仙居县。因涉嫌开设赌场,2013年8月2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3年9月24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被告人黎某某,西域动漫城股东,现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因涉嫌开设赌场,2013年8月22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3年9月24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乙,西域动漫城股东,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3年8月14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裴某某,西域动漫城主管,现在河南省郑州市关乎屯。因涉嫌开设赌场,2013年4月26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3年5月30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6月15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某,西域动漫城领班,现住河南省郑州市,2013年8月20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韩某某,西域动漫城会计,住河南省获嘉县。因涉嫌开设赌场,2013年6月2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3年8月5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黎某某、张某乙、裴某某、李某某、韩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于2014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翟永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黎某某、张某乙、裴某某、李某某、韩某某等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黎某某、张某乙三人从2013年3月18日起在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与政六街交叉口开设具有赌博性质的西域动漫城游戏厅,到2013年4月25日被查处。在此期间游戏厅内设置多台捕鱼机、六狮王朝、五星宏辉、舞林大会等多种带有赌博性质的机器供参赌人员赌博。累计赌资几十万元。被告人裴某某于2012年12月份应聘至西域动漫城任大堂经理,2013年3月18日正式营业后在西域动漫城负责游戏厅人员管理、具体事务管理安排的工作、维持游戏大厅的正常运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3年4月应聘至西域动漫城担任领班一职,负责对外宣传和管理服务员,被告人韩某某于2013年4月开始在西域动漫城兼任会计一职,负责西域动漫的账务管理。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某甲、黎某某、张某乙、裴某某、李某某、韩某某的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西域动漫职工工资表、中国光大银行存款单;现场图、现场照片;抓获证明;证人吴某、王某、黄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甲、黎某某、张某乙、裴某某、李某某、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黎某某、张某乙、裴某某、李某某、韩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黎某某、张某乙、李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张某甲、黎某某、张某乙、裴某某、李某某、韩某某故意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黎某某、张某乙、裴某某、李某某、韩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张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韩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甲、黎某某、张某乙三人从2013年3月18日起在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与政六街交叉口开设具有赌博性质的西域动漫城游戏厅,到2013年4月25日被查处。在此期间游戏厅内设置多台捕鱼机、六狮王朝、五星宏辉、舞林大会等多种带有赌博性质的机器供参赌人员赌博。累计赌资几十万元。被告人裴某某于2012年12月份应聘至西域动漫城任大堂经理,2013年3月18日正式营业后在西域动漫城负责游戏厅人员管理、具体事务管理安排的工作、维持游戏大厅的正常运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3年4月应聘至西域动漫城担任领班一职,负责对外宣传和管理服务员,被告人韩某某于2013年4月开始在西域动漫城兼任会计一职,负责西域动漫的账务管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张某甲、黎某某、张某乙、裴某某、李某某、韩某某的身份证明;证明张某甲、黎某某、张某乙、裴某某、李某某、韩某某均系成年人,均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卫生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证明郑州瑞倡电子游艺有限公司股东是黎某某(投资比例占70%),张某甲(投资比例占25%),张某乙(投资比例占5%)。法定代理人及消防安全责任人均是黎某某。3、西域动漫职工工资表证明西域动漫城工作人员的工资发放情况4、中国光大银行存款单证明存款情况。5、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时的现场情况6、抓获证明证明裴某某韩某某系抓获归案。7、投案证明证明张某乙于2013年8月13日到丰产路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投案自首,李某某、张某甲于2013年8月20日到封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黎某某于2013年8月22日到封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8、证人吴某、王某、黄某、刘某的证言吴某(西域动漫城收银员)证明张某乙是总经理,负责经营电玩城,裴某某是主管,李某某是经理,负责管理工作人员,韩某某是会计,负责管理账务,裴某某是主管,游戏机的收入纯是赌博机充卡的收入。其值班时最多收7900元现金,最少收1000元现金。王某(西域动漫城服务员)证明西域动漫城有五台捕鱼机及其他赌博性质的机器。有三个老板,其中一个姓李,两个姓张。黄某(西域动漫城服务员)证明动漫城的老板是一个个头不高,体态中等,头发较短,约40多岁姓张的人,经理姓裴,本店有4、5台捕鱼机。刘某(西域动漫城服务员)证明西域动漫城有五台捕鱼机、约十二组六狮王朝及其他竞技游戏,平日负责管理的是李某某,老板姓张(不知道名字),会计姓韩。闵攀峰(西域动漫城服务员)证明其所在的动漫城有七台捕鱼机,一台转盘的,一台扑克牌的,还有一台森林舞会的,动漫城二十四小时营业,一般白天是大堂经理裴某某负责,晚上是张总负责。赵瑶瑶(西域动漫城服务员)证明动漫城具有赌博性质的机器有一组六狮王朝,四台捕鱼机和一台扑克机,一天二十四小时营业,两班倒。该动漫城可能开业两、三个月了,具体时间不知道。只知道老板姓张,不知道名字。9、被告人张某甲、黎某某、张某乙、裴某某、李某某、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张某甲供述了其和黎某某、张某乙合伙开设西域动漫城,于2013年3月底开始试营业,黎某某不具体负责业务,只是偶尔去看一下,平时都是其和张某乙负责日常运营。张某乙负责现金管理和人员管理,李某某负责人员管理,韩某某帮助其管理账目,并收、发代币卡;其负责机器的购进和维护。由于生意平淡,其提议在本店购进赌博机捕鱼机、五星宏辉、六狮王朝、森林舞会等。每天赢利有时几百元、最好时一天营利2、3万元。黎某某供述了张某甲提议做生意,其和张某甲、张某乙共同经营西域动漫城,其占70%,张某甲占25%,张某乙占5%,张某甲负责购买机器,韩某某是其介绍到西域动漫城做会计的。张某甲在购买赌博机之前是否与其和张某乙商量记不清了。张某乙供述了西域动漫城是其和黎某某、张某甲合伙开设的。张某甲负责机器的采购和维修,其负责西域动漫城的物品采购及员工饮食,裴某某负责人员排班、休息等人员管理,韩某某负责账目管理及代币卡管理。现金不是由张某甲管理就是韩某某管理,但是客人拿着代币卡可以找张某甲退现金。李某某是西域动漫的经理,负责人员管理、营销等。其没有在店里见过黎某某。张某甲提议购买赌博机,其和黎某某均表示同意由张某甲负责采购,机器种类有:摩托车、跳舞机、篮球机、三、四台捕鱼机、六狮王朝、一台五星宏辉等。每天最少盈利2、300,最多10000多。裴某某供述了西域动漫城是在2013年3月18日左右开始试营业,老板是宋总(没有见过,与黎某某是夫妻)、张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在游戏厅管理日常事务,张某甲负责修机器;韩某某负责财务;李某某负责服务员的管理和发宣传单;其是大堂经理。其见黎某某去过一、二次,在大厅转一圈就直接去办公室了。动漫城内的赌博机有:捕鱼机,六狮王朝,五星宏辉,森林舞会等;动漫城收入一部分是水、烟,一部分是普通游戏机币;还有一部分可能也是占动漫城最大部分的赌博机,最多一天能收入三万元,平常情况一天能收入一万元,偶尔一天赔4000左右。李某某供述了西域动漫城应该是在2013年3月份营业的,其是2013年4月5日去西域动漫城上的班,系西域动漫城的领班,其负责对外宣传和管理上白班的服务员;裴某某负责管理上晚班的服务员、招聘管理人员和打印店内文字类东西,韩某某是会计,负责财务;张某乙负责采购店内需要的物品及处理店内的事务;张某甲负责机器的采购、操作和维修。具体老板是谁不清楚,平时都是张某甲和张某乙在负责。西域动漫城的赌博机有捕鱼机四台、六狮王朝六台、扑克机一台、舞林大会一台。韩某某供述了西域动漫城的老板是黎某某、张某甲和张某乙。张某甲负责购进和维修机器,张某乙负责西域动漫城的日常运营和现金管理,裴某某、李某某是大堂经理之类的职务,黎某某在四月中旬和宋总去西域动漫转了一圈走了,其负责统计西域动漫城赌博机的充钱情况及办公室表格制作。赌博机有捕鱼机和别的说不出名字的机器。动漫城收入多的时候每天一万元左右,少的时候每天几千元。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黎某某、张某乙、裴某某、李某某、韩某某利用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组织赌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黎某某、张某乙、裴某某、李某某、韩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黎某某、张某乙、裴某某、李某某、韩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黎某某、张某乙、李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黎某某、张某乙、裴某某、李某某、韩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并到其驻所地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2014年5月20日止)。二、被告人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张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韩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张清松审 判 员 宋素芳审 判 员 陈红珍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吕蓓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