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法行非审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巴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与郑学维,欧阳孙勇,孙刚土地行政处理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巴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郑学维,欧阳孙勇,孙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巴法行非审字第00072号申请人重庆市巴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85号。法定代表人刘伟,局长。委托代理人蔺习余、林子琦,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郑学维,女,194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欧阳孙勇,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孙刚,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案由:土地行政处理申请人重庆市巴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局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的巴南国土处字(2013)42号《重庆市巴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责令交出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理决定书”),该处理决定书要求被申请人郑学维、欧阳孙勇、孙刚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交出花溪街道新屋村7社的房屋及其他构筑物占用的土地。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08)941号文件批准,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先锋村委会及3、5、6、7、8、9社,新屋村委会及5、6、7、8、17、18社等2个村12个社2个村委会集体农用地129.8176公顷、未利用地36.7864公顷、集体建设用地32.5421公顷共计199.1461公顷土地被依法征收。被申请人郑学维、欧阳孙勇、孙刚所有的位于花溪街道新屋村7社的房屋属征地范围。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征地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被申请人拒绝交出征地范围内其建构筑物占用的土地。申请人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已征收土地的通知》,要求被申请人自行拆除建构筑物,交出其被征收的土地。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申请人作出《土地行政处理告知书》,告知被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申请人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巴南国土处字(2013)42号《重庆市巴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责令交出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决定书十日内交出花溪街道新屋村7社的房屋及其他构筑物占用的土地。处理决定书送达后,在规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既未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且经申请人催告后仍未履行处理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遂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巴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作出的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重庆市巴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的巴南国土处字(2013)42号《重庆市巴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责令交出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书》。执行费用500元由被申请人郑学维、欧阳孙勇、孙刚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竞审 判 员 严江露代理审判员 娄 婷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