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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民初字第153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文会与塌山乡椴树洼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会,塌山乡椴树洼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1537号原告王文会。被告塌山乡椴树洼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林生,职务: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会与被告塌山乡椴树洼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会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文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