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镇商辖终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江苏通用美联电气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通用美联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商辖终字第000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永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通用美联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爱民,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通用美联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联电气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14)扬商辖初字第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认为,2009年8月7日,美联电气公司与安装工程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美联电气公司按安装工程公司提供的图纸及特定的规格、型号加工制作母线槽、弯通等产品,合同内容符合加工承揽合同特征,应认定双方为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在江苏省扬中市,故加工行为地法院即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安装工程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该院裁定:驳回安装工程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安装工程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不是承揽合同纠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为上海市黄浦区155号东街坊地块工地现场。即使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承揽合同,双方在合同中也约定美联电气公司到上述工地现场完成制作母线槽义务,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市黄浦区。本案无论是买卖合同纠纷还是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法院都是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或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或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理查明,原审审查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2009年8月7日美联电气公司与安装工程公司签订的合同名称虽为《工业品买卖合同》,但双方约定由美联电气公司按安装工程公司要求的特定规格、型号及安装工程公司提供的图纸制作母线槽等产品,该合同内容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应认定为承揽合同,加工制作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在江苏省扬中市,故原审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不属于对承揽合同履行地的特殊约定,不能以此确定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章晓东审判员  张伍龙审判员  冷德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