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法民一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法民一初字第84号原告丁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原告丁某某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崔巍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某某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巍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