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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孝昌民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郑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孝昌民初字第00115号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黄勇华,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陈述事实,参加辩论,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与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被告叶某。委托代理人胡三元,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某以需要补充其他新证据为由,故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胡云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