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民初字第243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袁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即民初字第2434号原���袁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于宗超,青岛城阳天和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宁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