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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即民初字第243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袁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即民初字第2434号原���袁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于宗超,青岛城阳天和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宁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