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执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黄家伟与临沂市宏鑫装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1)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家伟,临沂市宏鑫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兰执字第1045号原告黄家伟,居民。被告临沂市宏鑫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城建时代广场20楼2025室。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兰民初字第39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临沂市宏鑫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25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法审判员 李立忠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倪立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