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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硚口民调确字第0072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万力与康伟申请司法确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力,康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不 予 确 认 裁 定 书(2014)鄂硚口民调确字第00727号申请人万力,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康伟,男,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受理了上述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宋艳琼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万力、申请人康伟于2013年3月7日因伤害赔偿纠纷,经武汉市硚口区宗关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因申请人于2014年5月16日才申请司法确认,不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万力、申请人康伟于2013年3月7日达成的调解协议的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相关纠纷向由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其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艳琼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安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