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三中行监字第007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陈联忠与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行政赔偿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4)三中行监字第00712号陈联忠:你因要求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三中行终字第310号行政赔偿裁定,以原审裁定认定起诉超过诉讼时效错误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北京市通州区城市规划管理局(现更名为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通州分局)于2001年5月11日作出拆除决定,认定你的涉案建筑为违法建设,并于2001年5月15日拆除;原审诉讼过程中,你称已于涉案房屋被拆除前收到了拆除决定,即你此时已知晓该决定的内容,故其对拆除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应从此日开始计算。你主张此前一审法院未予受理你的起诉,本案超过起诉期限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但你未就该主张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你针对拆除决定之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一并提起的本案行政赔偿诉讼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本院认为,你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