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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五民一初字第0081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申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五民一初字第00819号原告:申某,女,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被告:高某,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申某负担。审判员  朱秀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问志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