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五民一初字第0081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申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五民一初字第00819号原告:申某,女,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被告:高某,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申某负担。审判员 朱秀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问志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