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民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2014)惠民初字第1057号张丽玉诉康培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玉,康培芳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1057号原告张丽玉,女,1970年2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志赠、吴婷,福建求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培芳,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张丽玉诉被告康培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正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丽玉负担。审 判 长 唐锡奎人民陪审员 庄惠蓉人民陪审员 杨玉珍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熹岚 来源:百度“”